财务人员注意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三代”税款手续费退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事项这三项涉税业务,请于3月31日前抓紧办理。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三代”税款手续费退付
“三代”税款手续费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较为常见的业务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车船税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经纪代理人税款等。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操作,其他“三代”税款手续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事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于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其中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