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由检察院提讼吗
在绝大部分的案情之中,检察机关具有主动发起的权限和职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定公诉机构,承担着对各种罪行进行深入审核,并依据严谨的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的重任。
然而,实际审理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特殊的事例情形。
例如,当涉及到自行发起之案件(包括、、以及等)时,此类案件往往需要由或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一部分性质较轻的刑事案件,如相对轻微、且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无需处以或可豁免刑罚者,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毕竟,刑事案件的诉讼发起人主要为检察院,但在个别情况下仍须依循具体的事例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与判断。
二、刑事案件是看守所还是所
刑事案件是在看守所还是拘留所处理 者必须直接进入看守所,因为看守所是专门拘禁那些被依法或刑事拘留的的机构。
对于那些被判处的罪行相对较轻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若余刑期限少于三个月,那么看守所可以代为执行相关刑罚。
看守所接收并者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实施拘留行为的保卫机关需要持有权限等级达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签发的书,以此为凭借将被拘留人正式送往看守所。
反之,如果没有此凭证,则不能接受这名被拘留者的羁押。
其次,看守所在初步确定收押申请后,会对被拘留人的身心状况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全方面的检查。
只有在所有条件都合格之后,才会决定将该名被拘留者纳入到押解名单中。
对于恰巧流程中的符合预先拘留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正在策划尚未实施的、已经进行中的或是在发生后立刻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是在现场目击整个经过的人认出并指控该犯罪嫌疑人; (3)在身边及其住所内发现与犯罪有关的; (4)在犯罪事件发生后曾试图自杀、潜逃或正在逃跑; (5)有销毁或证据的意图,或者存在的可能性; (6)无法提供正确的真实姓名及住址资料,且身份尚不明朗的; (7)有流窜倾向、痕迹、以及结伙犯罪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多次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案件是否可以
刑事案件撤案可能性探讨 在特定情况之下,刑事案件是可以予以撤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存在如下几种情形时,刑事案件可予以撤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行为,由于其缺乏成为犯罪所需的必要条件,故不能认定为犯罪。
犯罪行为在法定范围内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时间限度。
根据国家特赦令,被免除了的。
依照刑定,某些犯罪行为仅需告知即可进行处理,若未告知或告知后已被撤回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各种原因而死亡的。
以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免于追究的特殊情况。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